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问题时有反映。为此,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通知指出,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排查活动,检查相关单位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如发现涉嫌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线索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相关实验室研究活动、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的,要立案查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如发现违法制售、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核查假疫苗来源、销售对象和数量等信息,并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如发现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和数量等信息,并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一查到底。对养殖企业(场、户)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予以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通知强调,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