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通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该通知有效期 3 年。
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 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是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单纯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 在其服务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看护房规模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二是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 地规模。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 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要求。一是坚守农地农用的原则底线。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二是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种植设施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继续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的,应将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并按要求在县域内补划。
记者了解到,和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等支持政策,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等方面进一步改进。
例如,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因此,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 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 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 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