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下称《方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
《方案》明确了解除封锁条件。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恢复生产的,应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或引入哨兵猪饲养,45天内(期间不得调出)无疑似临床症状且检测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方案》指出,养殖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