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通过医美或整容追求美成为部分人的选择,但有些医疗美容机构却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照片用作广告。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谭某与某医疗美容工作室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某医疗美容工作室向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八千元。
谭某系在校大学生,2021年7月,其在上网时发现某知乎平台用户在相关问题链接“长得好看有什么用”“长得漂亮真的很有优势吗”下添加了回答,两个回答中的照片均系盗用原告谭某在“小红书”APP上发布的照片,案涉文章内容多处虚构、以谭某为原型发表侮辱性言论,并附有谭某多张自拍照片。
某知乎平台用户将微信公众号“某某看脸”推荐给谭某,该微信号向咨询用户推广鼻子等整形业务。深圳市腾讯公司出函说明“某某看脸”的用户主体是某医疗美容工作室。谭某认为医美机构盗用其照片用于整形宣传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知乎平台用户盗用谭某肖像,以第一人称名义捏造谭某在某整形机构整形,以及让男朋友为其花费巨款等不实信息,是盗用谭某肖像对其整形业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谭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谭某作为在校大学生,知乎上的不实发帖已被其同学看到并告知谭某,显然已经在谭某的生活圈造成不良影响,且该发帖内容关乎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的感情状况、容貌等声誉,谭某主张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予以认可。谭某为维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属于合理开支,亦应得到支持。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原告诉讼请求等情况,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被告在网络平台发表文章以推广、介绍其经营的整形、美容项目,未经原告谭某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并虚构谭某实施过上述美容项目,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