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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离婚时复员费不全属于共同财产

2023-03-21 12:27 作者: 刘淑珍 来源: 173432 次阅读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退伍军人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分割产生了分歧。

汪某于2008年入伍当兵,201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与戴女士相识,双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从相识到婚初,双方均因汪某还在服役期而聚少离多。2018年,汪某退伍回到老家,与戴女士的相处中双方发现彼此性格不合,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二人对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并无异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在立案时汪某申请对家庭的银行账户(账户名为戴女士)进行保全冻结了32万元。汪某主张其退伍时所得的复员费系其个人财产,保全的32万元应扣除13万元复员费作为汪某个人财产,剩余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均等分割。

而戴女士却坚持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去32万元银行存款,汪某还有一辆车,所有财产必须共同均等分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的,需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这里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军人的复员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通过计算,其中部分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年平均值,而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财产÷(70-入伍年龄)。

所以复员费并不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全然系个人财产,需要依照夫妻双方婚姻存续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到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部分退伍复员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依法分割。

法官仔细核对了汪某具体的入伍时间、退伍时间、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准确计算出双方可以分割的部分。

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汪某抚养,并本着照顾子女的角度,对全部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协商,由戴女士将银行存款125000元转给汪某。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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