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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女生要学费于法无据被驳回

2023-03-20 12:10 作者: 张兆利 来源: 225039 次阅读

小郑今年19周岁,是一名大二学生。五年前,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小郑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郑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自2021年10月份开始,父亲郑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她支付生活费。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让小郑一筹莫展,后在母亲的帮助下才得以继续接受教育。无奈之下,小郑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父母离婚后,原告除在校学习外一直随母亲生活,平时和父亲联系较少,同时郑某靠打工收入微薄,加之其父母年迈需要他履行较多的赡养义务。原告现已成年,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亲已经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了小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小郑如果通过诉讼要求其父亲抚养,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符合法律规定:一种是她尚未成年;另一种是她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目前现状是小郑已经19岁,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她的父亲已经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时下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时限常常出现“给付至大学毕业止”“给付至参加工作止”“给付至结婚成家止”等表述,此类约定超出了法定时限,实质上属于赠予合同性质,诉讼主体为子女与父或母,对于该部分抚养费引发的纠纷应通过合同案由另行主张。如父或母一方在审判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给付,则属于撤销赠予,1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费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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