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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诉前死亡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3-03-20 19:01 作者: 袁千焱 来源: 103103 次阅读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因被告诉前死亡,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7月10日,王某和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汉寿支行向王某发放贷款28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借款人应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一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上述债务发生在王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父亲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某、黄某提供的案涉住房房产作为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021年10月28日,王某已四个月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汉寿支行便向汉寿法院起诉王某、黄某、王某父亲及案涉置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宣布王某未到期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要求王某立即偿还所欠本金余额、逾期利息、罚息及律师费合计24万余元,黄某、王某父亲、案涉置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银行汉寿支行就上述债权对案涉住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发现,王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21年9月1日被注销。同时,经法庭询问,中国银行汉寿支行无法核实王某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

法院认为,王某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案件应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的起诉。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该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或存续的法人。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王某早在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就已经死亡,应当视为没有适格的被告,法院立案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案释法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死亡,到底该怎么办?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各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的,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上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均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遗产保管人以其保有的被继承人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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