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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侵犯名誉权被判赔偿25000元

2023-12-21 12:50 作者: 雷丰利 来源: 324764 次阅读

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侵犯了他人名誉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发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8年4月,李某因需要装修位于嘉禾县的房屋,在B商贸公司购买了A品牌瓷砖(B商贸公司为A品牌陶瓷在嘉禾县的总经销商),但一直欠有部分款项未支付。2021年6月,B商贸公司将李某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诉请李某支付瓷砖款本息。然而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6月23~26日,李某连续四天在其朋友圈(1100余人)发布A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九张照片,配文“做生意做的就是人品,出现问题瓷砖店老板还不管,说有厂家合格证,只要求给钱,不给就算利息,他家的瓷砖出现这问题的有很多家了,这样的店家谁敢去买”“本来是买瓷砖,变成买气受”等文字内容。

此外,李某在朋友圈评论“A品牌瓷砖店与C品牌瓷砖也是同一个老板”“态度差、人品差”“少让别人上当”等文字内容。她还用同一微信号在一个有404人的邻居群里发布“邻居们,以后可别去A品牌瓷砖店买瓷砖了,太坑人了,已经坑了好几家。”“好几家的瓷砖都在他家买的都有这情况”等文字内容。

6月24日,B商贸公司向郴州市某公证处申请保全当日李某于其朋友圈发布的四次对该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九张照片及配文、评论内容,并为此支付了公证服务费2000元。6月25日,B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电话通知李某,要求停止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同日,接到报警后,民警检视了李某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并打电话告知李某停止侵权行为。随后,B商贸公司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案前调解以及时阻止李某继续发布损毁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信息。6月26日,法院电话与李某沟通,李某表示不同意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其朋友圈及邻居群发布的关于A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照片及文字内容,均无证据证明是A品牌瓷砖具有质量问题造成。李某发布的朋友圈信息不可避免地让其微信好友阅览、知悉。这类字眼让人看后不可避免地对A品牌瓷砖的评价降低,使其社会地位降低,影响了他人对A品牌的公正评价。故李某客观上实施了侵犯A品牌瓷砖名誉权的行为。

虽然李某辩称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仅是为了发泄个人心情,没有其他用意。然而在发朋友圈第三日李某收到对方律师及民警警告后,仍继续发布对A品牌瓷砖名誉不利的信息。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具有贬低、毁损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主观恶意。因此,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A品牌瓷砖的名誉权。

原告B商贸公司系A品牌瓷砖在嘉禾县区域的总经销商,A品牌瓷砖的名誉遭到毁损,其销售额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导致了原告B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B商贸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共25000元。此外,李某须在朋友圈发布为原告B商贸公司恢复名誉、向原告道歉的信息内容(每天发布4次,连续30日)、出具书面道歉信张贴于原告B商贸公司的经营门店(张贴时长持续30日)。

李某随后进行了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并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或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直接造成他人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或者通过扩散后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应认定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与商家或厂家直接反映并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应当及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切莫采取在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等非理性的不当方式,让原本想维权的自己变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者。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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