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4日,原告在被告淘宝店铺下单一台存储容量为128GB的iPad,价格为2959.12元。收到货物后,原告因充电器无法充电而于2月19日向店铺发起第一次售后,要求更换充电器。同一天,原告发现被告发货的iPad激活日期提前了一个星期并向被告客服询问,客服回复是正常的。但是根据Apple公司的iPad相关规则,iPad正常激活时间应为2021年2月18日。
5月12日,原告发现iPad出现触摸失灵的情况,要求被告予以换新或退全款。被告不同意并告知可以换新。5月24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发票,被告客服回复无发票。7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换新iPad。7月25日,原告收到iPad发现该iPad并非新机并且被告称该机器为官换机,但原告发现iPad上有划痕和掉漆现象,经过协商被告赔偿原告30元。8月11日,原告经过苹果gsx验机查询该机器为32GB机器与被告所换新128GB机器不符合,原告拨打Apple公司电话证实此iPad的确为32GB?iPad并非128GB?iPad。并且通过第三方验机软件验证出该iPad与原产屏的特征数值不一致,原告认为此iPad为扩容机+改装机。
原告认为,由于商家退换的iPad存在私自拆机改装行为,与被告售前和售后承诺的全新不符,已涉嫌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机款2959.12元,并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款8877.36元。202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在旺旺沟通,卖家拒不承认设备私自扩容改装,并提出了退货退款,与原告的退一赔三诉求不一致,协商无果。2021年8月18日,淘宝小二与商家给出方案,退款2500元,iPad寄回。原告对此方案并不认同。后原告通过淘宝网、12315平台投诉举报商家皆无果,遂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的便捷,成为当下最受消费者青睐的购物方式之一。然而由于线上交易,其背后隐藏着不少隐患,例如遇到“不靠谱店主”“货不对板”等情形。消费欺诈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不但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正常发展。消费者要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