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化妆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21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1420元、检测费用300元及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于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4月12日在淘宝店铺“某化妆品店”处购买了商品小金丸“泰国泰美丽slim果蔬草本7days”共计9件,商品总价为2142元。
毛某收货后并食用该商品后,第一次效果很好,瘦了15斤;第二次购买吃完后,身体出现呕吐、心悸、失眠、头晕等症状。毛某将商品送至有关部门检测,发现该商品含有西布曲明(我国药监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西药)。毛某于是再次购买该商品,并拍下视频用以提供证据。
另查明,这款商品实物及照片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为针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商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标志说明物,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可见,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故对于原告毛某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金、相关检测费用及差旅费、住宿费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存在风险,网购减肥药、保健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核查相关物品是否标注“蓝帽子”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可查询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服用减肥药、保健品时如出现口干、尿频、心跳过速、频繁失眠、精神恍惚等不适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去医院就诊。如果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法官提醒,瘦身必须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减肥食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为代价的瘦身方法不可取。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