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蔡某经营着一家农资超市,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农膜、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等。农民孙某从蔡某处购买除草剂用于田间喷施后不久,发现所种植的水稻大面积枯萎。经农业事故鉴定中心勘验鉴定,结论为水稻枯死为除草剂药害,田间绝收面积近6亩。双方经协商未果,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当履行向购买人告知农药使用方法、用量、使用范围的法定义务。涉案除草剂的使用说明明确载明用于大豆田间除草,未载明可以用于稻田除草。蔡某违反该农药的使用说明将农药出售给孙某,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孙某在购买该农药后未认真阅读药品使用说明并正确使用,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农资使用者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购货发票;农资物品的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用完的农资样品;证人证言。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农资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如农药、化肥的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解决农资纠纷的途径有: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行政申诉、仲裁解决和提起诉讼。购买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应注意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因农资质量不合格且未声明而引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农资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以上两项的诉讼时效都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时算起。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