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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男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至成年

2023-07-19 08:11 作者: 唐湘丽 谢斓 来源: 203393 次阅读

恋爱时浓情蜜意,分手时冷酷无情。一男子甚至对生下的孩子,9年来不闻不问,未支付任何抚养费。那么,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1年正月,本案原告彭某与被告郭某通过相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遂结束恋爱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彭某在与郭某同居时已经怀有身孕,于2012年2月21日生育男孩小彭,小彭出生后一直随彭某生活。据彭某陈述,孩子出生后她曾抱着小彭去找过郭某,但是郭某避而不见,彭某遂独自抚养小彭。

2020年8月,小彭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彭某的抚养压力日渐加大,遂再次去找郭某向其提出分担小彭的抚养费等事宜。郭某不认为与小彭存在亲缘关系,并以小彭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与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21年3月,彭某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出生证明上错误的姓,彭某解释说:“我当时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医生询问时我的身体比较虚弱声音小,医生将名字听错了,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时已入档无法修改。”

本案中,原告彭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小彭与郭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但仍持否认态度。彭某遂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与其沟通,并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为小彭的生物学父亲。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彭成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小彭的抚养费,遂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某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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