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还钱,债务人能有多少花招?拒不承认、拒不还钱,甚至在法庭上面对法官也能面不改色地否认。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官同志,你们找错人了,我完全不认识原告,我也不欠他任何钱!”面对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法官送来的起诉状副本,被告王某连连否定。
法官表示,法院已依照法定程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假如真如王某所说,他有权向原告胡某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否则,不管他是否到庭,法院都将依法公开审理。2021年12月14日,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上,原告胡某称,王某于2021年2月向自己借了3万元周转,承诺3个月还款,但到期后王某却拒不还钱。胡某还出示了本案关键性证据———被告王某手写的借条。
王某依旧矢口否认,他称,自己的名字是“王彪”,而非借条上的“王标”,而且身份证号也对不上,这张借条肯定是伪造的。
七十多岁的胡某气得浑身发抖,他表示,为了追讨债务,自己先后十多次租赁摩托车到王某家催讨,摩托车司机可以作证;其中一次催讨时胡某还与王某发生纠纷,派出所干警调解时,王某承认借了自己的钱,也可以作证。
承办法官告知王某,如果主张借条系伪造,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在铁证面前,王某才承认出具借条属实,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是自己故意写错的。
承认借条是其本人出具后,王某仍不死心,又先后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出具借条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借款系赌债,写了借条但是没有收到款项”等主张。但是每当承办法官询问王某是否有相关证据提交时,巧舌如簧的王某都变得哑口无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庭审要讲证据而不是讲口才。
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