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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款购买保险,借款不能不还

2023-03-20 23:28 作者: 李天 来源: 194564 次阅读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贷款有关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财产保险公司偿清欠款2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查明,李某通过网络投融资平台从王某、方某处借款20万元,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就上述借款均投保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约定出借人王某、方某为被保险人,李某如逾期未还欠款,则由财产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王某、方某支付了全部欠款,履行了赔付义务。之后,财产保险公司就清偿责任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保险金赔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李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投资人借款,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害,财产保险公司对投资人的借款履行了赔偿义务,也即担保义务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投资人对李某请求还款的权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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