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下午1时许,芷江男子尤某的一张银行卡发生异常消费13笔,共消费人民币45157.14元。随后其致电该银行进行询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为避免损失扩大,尤某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将该银行卡内的余额全部取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向芷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被盗刷的存款。
法院审理
近日,芷江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尤某在芷江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当事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尤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且确定非本人操作时,立即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了询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证实尤某本人事发时身在怀化市,而涉案银行卡消费为江苏南通如皋某银行POS机刷卡消费。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也对尤某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进行了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涉案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通过提升自身技术手段等方式确保银行卡交易安全的义务,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但案涉银行卡被复制,证明其自身技术手段在安全性保障方面存在缺陷,没有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未能充分尽到对于诉争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尤某银行卡被复制导致卡内存款被盗取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银行也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尤某银行卡交易系其本人交易或其授权交易。综上,遂依法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尤某45157.14元。目前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时有发生,类似的新闻报道也屡见不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不要外借和外泄。建议每年至少更改一次密码,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同时要保管好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载体。万一遭遇银行卡被盗刷,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致电银行备案。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