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汝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在九塘江云头河段,首次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据悉,2020年5月2日,范某在汝城县暖水镇沤江水域将军桥下游河段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2公斤;2020年6月29日、7月8日曹某、钟某在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汝城县暖水镇沤江水域老坡口河段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3.5公斤;2020年7月9日袁某、曹某明、卢某在汝城县暖水镇沤江水域将军桥下游河段非法使用自制电鱼器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1公斤。上述5人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为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对范某等5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购买400公斤“四大家鱼”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希望通过此次活动,使公众对公益诉讼有更直观的感受,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达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