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因工程项目纳入征收范围,作为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且土地实际被征收的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要求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坪塘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女士是长沙市岳麓区某村村民,2010年1月,与外地的徐先生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女儿,均落户在该村,且谢女士的户口未迁出。期间,谢女士作为其父亲所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在该村承包了土地,承包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2017年至2020年,该村部分集体土地因湘江新区某工程项目施工先后两次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但谢女士所在的村民小组均依据自制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外嫁女、外孙、外孙女均不参加分配”为由,拒绝向谢女士及其两个女儿分配补偿款。
经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谢女士与两个女儿将所在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四万八千余元。谢女士诉称,母女三人户口均在该村,系该村合法村民,应当享有该村村民的权利待遇。
村民小组辩称,谢女士作为外嫁女并未对本村做出贡献,单凭户口要求分钱不合理,且在村民小组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谢女士等人未对方案提出异议,故其不应再要求享有相应款项。
村民委员会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形成与集体经济成员的个人劳动或贡献没有关系。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给予土地补偿金,是对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的全体村民的补偿,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原告的户籍登记在被告处,在被告处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当享受该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金分配款。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是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该村规民约不得逾越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是平等分配,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都应平等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即使是“外嫁女”等,应同本村村民一样,具有参与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法官提醒
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问题,事关农村和谐稳定和“外嫁女”切身利益。一方面,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超越法律制定村规民约;另一方面,广大农村妇女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寻求法律救助。
初审:闵琮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