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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对宅基地申请置之不理,可否提起诉讼?

2023-03-21 09:02 作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来源: 54838 次阅读

编辑同志:

我因建房需要,曾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可村委会置之不理。请问,我能否就村委会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其履行职责?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你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村委会虽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这并不排除村委会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也不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村委会行政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将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即在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定职权,属于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决定了当村民向其提出相关申请未获受理时,村民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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