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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力助“流浪资源”有“家”可归

2023-03-20 11:40 作者: 于钊 刘畅 来源: 280761 次阅读

“活动以印发管理办法、张贴宣传标语,告知书等多种形式举行,让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做到进企入村,以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记者近日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 10 月 1 日起施行,为抓好组织实施,我省开展了《办法》贯彻落实和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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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我省将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力助“流浪资源”有“家”可归。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各级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二是建立回收站(点)。各级农业部门应当调查监测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 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三是明确工作要求。按照 “谁生产、经营,谁回收、处理”的原则,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收集, 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多次 清洗、充分利用, 减少残留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 包装废弃物。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者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 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 收的大容量包装物。争取财政支持,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五是严格追责问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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