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读者杨某来电咨询标准低保的评定标准及判定方法。记者通过查询相关政策并咨询省民政厅后回复如下。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我省在所有贫困县脱贫摘帽后,民政部门将继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2020年,我省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4000元/年,比2019年提高了300元。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