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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被征收 养老保险护权益

2023-03-20 19:43 作者: 于 钊 来源: 251390 次阅读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一旦失地,很多农民就相当于失去生活保障。而在进行相关项目建设时,难免会征用到农民土地。近日,有农民朋友咨询,我省是否有失地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退休后领失地保险费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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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除了发放补偿金之外,我省还从政策上尝试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州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经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报送市州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意见》强调,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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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省没有“失地保险”这一险种。各市州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按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要根据个人参保险种和缴费情况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测算。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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