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教学内容和能力的绩效考核模式成形于唐代。据《唐会要》记载:“诸博士、助教,皆计当年讲授多少,以为考课等级。”可见,唐代官学教师的绩效主要在于给学生上课的教学量是否足够。唐代考核重量,而宋代则开始出现重质的倾向,还有老师因为学生考不好而受罚。《宋大诏令集》中记载,宋徽宗批阅生徒试卷,对生徒的作答极其不满意,宋徽宗认为是太学学官失职、教学质量不高,于是对祭酒刘嗣明、司业林震、苏桓做出降官一级的惩罚。
不仅如此,明代还曾有国子监老师因为学生考试不合格,达不到绩效要求,差点儿被皇帝流放蛮荒的事例:“七年,扈行在,奏言:北京国子监开设七年矣,监生唐谦等情愿出仕,吏部试之,皆未通经,宜罪司业赵季通。上曰:姑肴之。行文申明天下,凡弟子员再试不知文理者,并罪其师,发烟瘴地面安置。”虽然最终朱棣宽宥了国子监司业赵季通,未对其作出处罚,但也从此明确规定,学生考试结果糟糕,要将老师流放至荒蛮之地。可以说,明清官学教师会因教学考核绩效没完成被流放,这在历朝历代独一份。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