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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致搭载者身亡,谁担责?

2025-07-11 17:31 作者: 曾雨田 周妩妍 陈洁 来源: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1 次阅读

清晨的马路,本该是通往校园的寻常路途,却成了两个花季少年家庭的永恒噩梦。15岁的小南骑着电动自行车,后座载着16岁的同学小乐沿着人行横道过马路。谁承想,一辆疾驰而来的小轿车,以高达109公里/小时的速度撞向小南的电动自行车,致小乐身亡。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

2024年3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上班途中,恰遇小南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同学小乐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因车速过快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小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小南虽侥幸生还,但也身负轻伤一级。两个家庭,瞬间被抛入痛苦的深渊。

交警部门认定,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09公里/小时,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小南承担次要责任,小乐无责任。悲痛欲绝的小乐父母,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将王某、小南及其父母以及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20余万元。

焦点也落在了小南身上:这个同样受伤的少年,需要为同学的死亡负责吗?他搭载同学的行为,能否算作“好意”而减轻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故发生时小南和小乐均满15周岁,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小南仍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小乐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南对小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小南能否适用“好意同乘”相关规定来减轻责任?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好意同乘”条款中所规定的“非营运机动车”范畴。且小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并搭载已满12周岁的小乐,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乘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因此,小南不能适用“好意同乘”条款减轻责任。

同时,小乐明知自己已满12周岁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仍然搭乘,并在骑行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与其自身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扩大了损害后果,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小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7余万元。考虑该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事故认定书,判决由王某承担77.5%的赔偿责任,小南承担17.5%的赔偿责任,小乐自担5%的责任。法院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动自行车因其轻便快捷,已成为众多市民的出行选择。然而,部分家长却对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掉以轻心,甚至默许他们独自骑行。法官在此提醒,悲剧往往源于一次“没关系”的侥幸。切莫因一时便利或心软,默许、放任未达法定年龄、缺乏安全技能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及学校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文明、安全出行习惯。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下一个悲剧。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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