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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紧急避让非机动车致乘客受伤,责任谁负?

2025-07-11 17:31 作者: 陈凤卜玉 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 次阅读

女子骑非机动车不慎摔入机动车道,公交车为避免撞上急踩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受伤,责任应当由公交车司机、非机动车车主还是乘客自身来承担?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改判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由非机动车车主承担赔偿财产损失13万余元。

2021年,市民陆女士骑非机动车时,不小心撞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间的隔离固定物,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一辆公交车即将驶过,眼看着陆女士突然摔入车道,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车上乘客方女士由于惯性不幸摔倒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杨先生无责任。

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在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产生损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5万余元,后公交公司根据生效判决进行了赔偿。

公交公司履行判决后,认为陆女士骑行非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并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女士赔偿公交公司财产损失1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女士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并非故意,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让其赔偿,驳回了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公交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承办法官根据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车内监控视频发现,事发的路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有一段固定物隔离,当时公交车的车速并不快,有不少电瓶车疾速超越公交车后就直接驶入机动车道,陆女士就是其中之一,但其从非机动车道内侧行驶到外侧时撞上了隔离固定物,由此引起了后续的一连串事件。

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经讨论,合议庭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当时的情况下,陆女士突然摔入机动车道,如果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引发其他更严重的后果。杨先生当时驾驶公交车车速并不快,虽然最终导致乘客轻微受伤,但这损害并非必然发生,而且相比陆女士可能遭受的损害要小得多。适用紧急避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即高度重视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当财产与人身权益发生冲突时,取后者;若涉及人身权益的冲突,则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判断其中权益取舍的合理性。而杨先生是为了保护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危险,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他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性,应认定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陆女士的实际情况,公交公司自愿降低索赔金额,减轻陆女士的负担。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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