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在线服务平台移交的投诉线索,投诉人称其从宝应县黄塍镇某处购买的水稻种子无标签。经查,宝应县某面粉厂将收获的水稻商品粮包装成稻种后,以“金XXX8”“农XX”稻种的名义销售给种粮大户,数量达1.9万公斤,金额共计8.2万元。2023年10月,宝应县农业农村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宝应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宝应县公安机关将该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宝应县检察院将该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负责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5万元。
典型案例解析
该案是一起以“商品粮”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典型案例。一是商品粮在种子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等关键指标方面,均不符合商品种子的标准和要求,若作为种子投入农业生产将带来减产甚至绝收,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该案中,某面粉厂将“商品粮”冒充种子进行销售,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行为。二是该案依法认定种子销售金额,支持案件顺利移送。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意见》,涉案种子货值金额既包括已结清的种子款,也包含未结清的种子款,对于未结清的种子款按照标价计算货值金额。据此,合计认定的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的标准,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