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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余头生猪运输途中死亡,32万元损失谁来承担?

2025-04-01 11:33 作者: 邱宏标 黄颖姿 来源: 平江县人民法院 1 次阅读

物流作为商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某种猪育种公司与原告某物流公司签订《生猪运输合同》委托其对购买的生猪进行运输。某物流公司遂通过微信委托被告小钟(化名)履行,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之前已有多次运输业务合作。小钟安排车辆将481头生猪装运后便往目的地出发,不料运输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导致419头生猪当场死亡,剩余62头活猪虽被小钟送往朋友家寄养,但最终也未能幸免。事故发生后,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在赔偿金额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某物流公司将小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327345元。

面对诉讼,小钟提出了抗辩,认为某物流公司未履行申报义务,且运输生猪的路况不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与小钟虽未签订书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双方构成事实公路货运合同关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钟作为承运人在猪场装载猪仔后,已经知道生猪的数量、重量,同时通过小钟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其在进行运输前已经明知路况较差,可能存在运输风险,仍继续运输,故对于小钟的申辩不予采信,认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在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此次事故中,481头生猪中419头生猪当场死亡,但小钟并未将剩余62头生猪送到目的地,而是寄养在朋友家,故对481头生猪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钟向某物流公司赔付货物损失32万余元。小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货物运输活动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务必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同时,承运人需充分评估运输条件及货物特性,对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因素(如路况、天气等)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不可因侥幸心理忽视风险。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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