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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2024-11-25 11:23 作者:王巧利 来源: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1 次阅读

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行人和来车,贸然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反应不及撞倒摔倒受伤,即大家所称的“开门杀”。日常生活中,“开门杀”事故并不少见。遭遇“开门杀”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纠纷。

2023年11月,张某骑车载王某行驶时,路边停靠的小轿车后车门突然被打开,导致同侧同向直行的张某及后座王某避让不及,撞上车门,王某被甩到左边的机动车道跌倒受伤。经查,刘某驾驶小轿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后排秦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将张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刘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秦某负主要责任,张某和王某无责任。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受伤住院,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其余损失拒不承担。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刘某、秦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98060元。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主要责任由乘车人秦某承担,仅同意按照驾驶人刘某的次要责任进行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该案中,王某的受伤系驾驶员、乘客共同侵权导致,交警部门虽在侵权主体内部作出责任划分,但本次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乘客致损并非保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承保该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故王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后,剩余80060元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法官提醒

“开门杀”伤人害己。驾乘人员要养成良好的驾乘习惯,在平时开车门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边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开车门下车。多一个动作,就能少一分危险。其他交通参与者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时,要注意减速慢行;与停放车辆保持适当的横向距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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