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村民贺某在家门口道路旁晾晒谷物,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时压到晾晒的谷物滑倒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伤后至医院住院治疗12天,并支出6000余元医疗费。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徐某诉至法院,请求贺某赔偿损失1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徐某认为自己骑车却遭此飞来横祸,责任全在被告贺某;被告贺某却认为自己在家门口晒谷物,不应有过错。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获知原、被告系同一行政村村民,原告伤情较轻,诉求数额也较小。法院多次通过电话和原、被告双方沟通。被告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也认识到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3000元。
法官说法
由于大面积的晾晒场所较少,无法进行专场晾晒,每到庄稼成熟收获的季节,占用公共道路晾晒谷物的情况非常普遍,车辆在晾晒的谷物上行驶极易出现车辆打滑导致自己受伤或碰撞他人的事故。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在路边晾晒谷物而致他人驾驶电动车摔倒受伤的案件,在路边晾晒谷物的被告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是引起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作为农作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