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经营的果园北侧是一条河,平时河水较少。某建设公司承接了该地互通立交工程,工程位于李某的果园东侧并横穿河床,公司在河床中央建起两个水泥桥墩(横测宽度约3米),北侧与陆地联通。
后该区域普降暴雨,河水通往下游时遇桥墩阻滞,河水越出河岸涌进李某的果园,导致园内积水严重、无法排出,造成大量果树死亡。经鉴定,李某受损果树经济损失为2289720元。李某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对涉案施工现场尚未交工,仍具有管理职责。由于该公司未及时清理施工堆积的河道淤泥,导致河道受阻,河水在建桥墩处漫堤后淹没果园,致使李某果园受损,故该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因暴雨雨量过大,果园地势较低,故暴雨也是果园受损的原因之一,应相应减轻该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某建设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汛期相邻不动产之间应确保排水通畅,相关主体切莫擅自更改排水通道或堵塞排水管口,否则因排水不当致使他人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除直接的违法行为会侵害他人权益外,未及时履行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也存在着侵权的风险。比如,检修道路未复原井盖导致行人受伤等。尽管先行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因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行为人应预见到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损害发生。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