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的借条竟然变成了一张白纸?没有了借条,欠款人概不认账,欠了四五年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中,认定被告人张某为恶意逃债,支持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并向被告张某开出1万元“诚信罚单”。
2018年10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欧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1年5月底,张某还款3万元后,与欧某约定更换借条,欧某遂将原始借条交还张某。2021年6月初,张某同欧某重新签署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和载明还款期限、利息、方式等内容的还款协议。
不久后,欧某发现借条上的字迹离奇消失,还款协议上的签名也不见了。欧某多次追问张某这一异常现象,张某始终辩称不知情,但称借款一定会归还欧某。此后,张某一直以工地停工等为由推托还款。无奈之下,欧某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张某辩称只收到欧某3万元借款且已经还清,另外10万元因没有证据,还款协议没有其签名落款,且协议中借款人的名字与自己名字不一致,并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与欧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欧某只能找到2018年出借13万元的原始借条复印件1份,不能对张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且没有转账记录等佐证材料,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欧某的诉讼请求。
欧某遂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欧某沟通回忆借款细节。欧某补充提供了写有张某身份证号码和其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纸条1张。经司法鉴定部门对张某前后2次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字迹同原始借条上的正常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确认还款协议中借款人姓名确系张某所签笔迹。同时,欧某提供的同张某就借款问题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欧某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张某为恶意逃债,故意使用消字笔书写向欧某借款10万元的借条,在欧某要求另行签署的还款协议中,故意用别名代替原名,破坏关键证据,并在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企图将欠款的事实“瞒天过海”,其行为属于恶意逃债,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额外的鉴定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被法院罚款1万元。事后,张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及时主动缴纳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张某故意伪造关键证据、捏造案情事实,作虚假陈述,最终受到应有的惩处。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