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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延长三个月转正前解约被判违约

2024-01-11 10:53 作者: 申洋 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48171 次阅读

企业随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是否违法?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

2021年4月初,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薪资16800元/月、转正后21000元/月,还约定转正后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2021年7月,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同年8月初,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王先生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由于仲裁裁决未支持王先生全部请求,王先生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王先生认为,当初之所以同意延长试用期,是因为公司承诺只要延长期限,届满后就会第一时间转正。因此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等。

被告公司辩称,3个月试用期内王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没有超出试用期的法定上限。此后因王先生仍表现欠佳,故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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