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旅行团”越来越受到老年人的青睐,但也存在一定风险。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一七旬老人在跟团游中死亡,法院判决旅行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2022年7月,年过七旬的林大爷报名了七里河区某旅行公司组织的“西藏8日游”旅行团。在行程结束等待乘坐火车返程的过程中,林大爷突然晕倒,经120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7时逝世。事后,家属起诉旅行公司,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4万余元的60%。
法院审理认为,西藏地区极易出现呼吸困难、心悸等不良反应,加之出游行程安排较为紧密。特别是林大爷已72岁高龄,旅行公司同意林大爷参团旅游,自愿与其建立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意味着自愿接受了可能带来的风险责任。合同约定的“70岁以上老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提供征得三甲医院或家属书面同意意见书,或由家属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出行”,但林大爷在出行前提供的资料并不符合以上要求。因此,旅行公司应对林大爷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林大爷明知自己已经70多岁并患有高血压,仍选择在没有亲属的陪同下独自参团长途旅游,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上法院认为,由旅行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林大爷的法定继承人自负5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21万余元。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