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灵活机动、成本低廉的电动车日益成为许多家庭出门的首选,而电动车给市民带来出行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隐患,尤其是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酿成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调处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3年7月2日,11岁的曾某欣驾驶同学邹某蕾从家中骑出的电动自行车,搭载邹某蕾在彬江镇某大酒店门口撞伤行人刘某,导致刘某左手骨折。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人就赔偿事宜,多次与驾车人曾某欣的父亲曾某、邹某蕾的父亲邹某(电动自行车车主)协商,但三方就赔偿款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人曾某欣及其父亲曾某、电动自行车车主邹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袁州区人民法院接收诉讼材料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且涉及未成年人,适宜委派至事故发生地彬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曾某作为驾驶人曾某欣的父亲,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希望能与电动自行车车主邹某共同承担。邹某则认为,电动自行车是其女儿偷拿出去,私下借给同学曾某欣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应该不赔或者少赔。据了解,平时邹某并没有严禁女儿骑行电动车,这才导致其女儿敢把电动自行车单独骑出去,邹某作为监护人具有教育失职的责任。
调解过程中,法官和交警分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向邹某明法示理,调解员则从事实和情理方面为各方厘清责任,劝说邹某与曾某共同承担责任。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邹某与曾某同意按比例承担刘某的赔偿责任。刘某也被家属从医院接到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和司法确定申请书,该纠纷一次性妥善化解。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