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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八天被追尾 贬值索赔获支持

2024-03-08 03:46 作者: 晏可慧 来源: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45750 次阅读

小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满怀期待地购入一台轿车,结果上路才8天就被饮酒后的小张追尾,那么新车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被告小张饮酒后驾驶普通客车,追尾原告小王驾驶的凯迪拉克小车,造成小王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小张离开现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小王遂将小张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凯迪拉克轿车购买才8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严重,即使维修后也对车辆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贬值费用。被告则称已经赔偿了此次车辆受损的修理费6万余元,不愿再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该案中,涉诉车辆购买仅八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车辆维修费用占到车辆购置价格四分之一,受损较严重。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车受损后维修的69项部件全部为更换,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评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383元。因此,综合考虑原告小王车辆的购买时间、评估机构的结果、实际修理情况等多重因素,对原告小王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6383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被告小张进行赔偿。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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