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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2023-09-01 15:27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46836 次阅读

典型案例有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以及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本期刊登于某鹏案、徐某成案以及何某长案,供读者参考。

一、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作业的,属于“毁坏”林地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的多处林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自己或者转租他人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分别非法占用林地183.8亩、51.6亩、65.1亩和24.2亩。

【裁判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于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占用林地,严重破坏原有植被的,属于“毁坏”林地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成承建陕西省商南县赵川镇文化坪村某标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涉案道路所在区域内的林地,并采用爆破、挖掘等方式施工,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毁损。经勘验,被告人徐某成共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用材林林地62.66亩,毁坏程度为重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62.6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涉案道路工程的性质,以及被告人徐某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毒害古树牟利的,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长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并雇请陶某福、欧阳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生,在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其间,何某长、欧阳某甲二人与谢某生(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生定金8万元。何某长、欧阳某甲共毒死古樟树7株,其中6株有李某生参与实施。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欧阳某甲、李某生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长、欧阳某甲、李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钻孔灌毒致古樟树死亡,属于毁坏古树名木,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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