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邓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系衡东县大浦镇人,1997年出生,11岁时父母离异,初二时辍学外出打工,2020年4月份因疫情原因返回衡东与奶奶生活。邓某因在家无所事事,经常外出玩耍。2020年6月下旬一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邓某经攀爬防盗网进入被害人两层住宅楼的楼顶,从楼顶的小门进入室内,随后,邓某先后在二楼和一楼盗取了一把工艺品剑、一个白色玉镯、两瓶红酒。邓某将上述被盗物品带出住宅,在外面把两瓶红酒喝掉,工艺品剑和玉镯被其丢掉。当天晚上,邓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进入该住宅,开始在室内居住。邓某在二楼的卧房睡觉,并且在卧房的被子上和床上随地大小便,还在卧房里面抽烟、吃槟榔等,随地乱丢垃圾,未吃完的食物在室内腐烂。被告人在该住房内持续居住了半个多月,直到7月15日因为盗窃被衡南县公安局咸塘派出所抓获,但并没有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经邻居提醒,从外地赶回家查看,发现家里被他人非法侵入遂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入户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量刑情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判处了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
入户盗窃与普通的盗窃有区别。普通盗窃要求数额达到2000元,而入户盗窃没有数额规定,这是因为入户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需要单独进行评价。
被告人在本案中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构成两罪,须数罪并罚。被告人第一次进入住宅,主观目的是盗窃他人财物而进入住宅,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故以入户盗窃的行为入罪。被告人第二次进入住宅,主观目的是在他人的住宅中居住,客观方面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非法手段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住宅主人的居住权,影响了住宅主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该行为系另起犯意,并且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评价。故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