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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手电吓死1100只鸡获刑六个月

2024-03-08 03:46 作者: 《潇湘晨报》 来源: 46100 次阅读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男子因吓死1100只鸡而获刑六个月。

2022年4月,被告人谷某在未经钟某同意的情况下砍了钟某家的树,钟某的妻子发现此事后将树拖走,谷某便心生怨恨。

为了打击报复,谷某趁夜色偷摸至钟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鸡群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

此事被钟某发现后,谷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其心里对钟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于是,谷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家的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此次又死亡了640只鸡。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仍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上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被告人谷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谷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不仅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如烧毁他人所有的汽车,摔烂他人的手机等;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如放飞笼中的小鸟,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等。此外,我们通常认为“财物”就是指无生命的物品,但是在财产犯罪中的“财物”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本案中,钟某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的财物,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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