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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重大过失 打球受伤自行担责

2023-10-31 21:48 作者: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46650 次阅读

篮球作为一项竞技类体育运动,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参与者也遍布各个年龄层,但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受伤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粟某系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系成年人。两人参加临时自愿组织的篮球运动时,双方在正常身体对抗的情况下,王某做了一个“盖帽”的防守动作,导致粟某摔倒并崴伤右脚。经诊断,粟某的伤情构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粟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王某侵犯了粟某的健康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粟某因打球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7871.91元。

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粟某、王某共同参加临时自愿组织的篮球运动,王某主观上并无伤害粟某的故意;王某的“盖帽”动作系针对粟某投篮采取的防守行为,虽然导致粟某落地时摔倒受伤,但不构成恶意犯规。因此王某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阻却事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粟某不服,提起上诉。

邵阳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类的体育项目,不论是“投篮”、还是“封盖”都属于篮球运动中的规范动作,即使发生了肢体接触也属于合理范围内的身体对抗。粟某虽然系未成年人,但双方的身高、体型相差并不悬殊,王某并没有利用身体优势做出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二审判决驳回了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阻却事由,鼓励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开展。年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学生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按照其年龄,已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根据其过往的打球经历,应对参加篮球运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其自愿参加此类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若其他参加者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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