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帮你问到了”栏目,有网友提问: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情况如何登记户口?该提问的网友表示,自己已申请几次,但至今未登记成功,还是无法办理身份证。
省公安厅回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点第(五)项规定,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同时,《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办法未明确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原则,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对此,省公安厅建议相关当事人,直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及省公安厅的文件规定,解决好原籍户口恢复问题。原籍地公安机关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恢复户口登记。当事人户口恢复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初审:向莉莉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