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权争夺主体从以海洋大国为主扩展到全球涉海国家。17世纪以后,所有的大国崛起都与其海洋力量的发展相互叠加。而海洋秩序的改变,也是大国间海洋争夺的结果。显然,某些海洋大国曾长期掌控着全球海洋垄断大权,进而在国际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在海洋领域构筑了一整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海洋规则体系。数百年来,尽管该体系围绕着军事与霸权不断进行调整,但仍在海洋大国中占据支配地位,长期影响着全球海洋发展格局。譬如,按照冷战前统计,全球160多个国家中有30多个内陆国家,与海洋相连的国家的占比大约是81%,其中有40多个岛国,90多个濒海国家,这些国家都临海,具有复杂的地缘关系,但是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占据绝对海洋优势的强国。
但到20世纪后半期,国际形势深入发展,全球力量对比不断变化,这种以大国为主导的格局也开始发生变化。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占全球海洋总面积32.8%的海域作为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划归沿岸国管理,形成对世界范围内的海洋权益和海洋势力范围的重新分割。与此同时,海洋事务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领域,形成了一种新的态势:不仅大国,亚非拉有关各国也相继加入维护和扩大自身海洋权益、通过海洋事务提高国家发展权的竞争行列。
海权争夺社会层级呈下沉趋势,由单一主体行为扩展到多主体行为,私人组织、社会团体和民众共同参与的竞争。海洋争夺的社会层级呈现下沉态势,既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机遇,同时也令海洋争夺的形势更为复杂。这就导致两个现象:一是深度参加国家海洋行动,各国普遍承认运输船队、捕鱼船队、科学考察船队既是海洋开发的主力,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戈尔什科夫认为,海上商船应当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多种性能的国家海上威力的组成部分,在平时和战时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平时,民用团队是国家发展海洋经济和进行海洋调查的主力;在战时,是确保兵员和物资运输的核心力量。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世界各国的海上力量当中,有大量的私营成分存在,不是以国家为主,特别是运输与捕鱼船队,其所发挥的作用远超私营企业的范畴。例如英拉马岛战争,参战双方动员的民船总数高达参战舰船的2/3。为了使民用船只的力量在必要时能迅速被使用,到现在为止,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有关的动员体制,制定了动员法则。二是非政府咨询机构对国家海洋政策和有关制度的出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比如美国的兰德公司是一个非盈利的民办机构,但它的很多建议被美国政府采纳,成为国家政策,特别是国家海上政策;英国战略研究所是由英国学术界创建的,它的会员来自80多个国家,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深刻影响英国甚至欧洲的海上政策。
以上说明从20世纪中期开始,各国参与甚至主导海洋事务、影响海洋竞争的主体,确实存在着社会身份长期下沉的现象,这个特征第一可以提供机遇和发展空间,推动更多的社会人员关注和参与国家的海洋行动。但是必须要看到,由于我国全民海洋意识尚未达到与西方国家比肩的程度,相关的社会基础也并不完善,所以有可能在社会层级下沉的过程中失去发展的先机。(待续)
初审:孙世奇
复审:成自来
终审:陈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