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顺道”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凌某是某电力公司聘用的一名工作人员,其主要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维护、电费催收等。在一次催收电费途中,凌某顺道回家换衣,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其驾驶摩托车将一名老人撞伤,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老人将凌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凌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故申请追加某电力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凌某的行为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最终,法院认定凌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因其催收电费期间回家换衣即已经脱离当天的工作任务,其行为自由没有受到工作的约束,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替代责任,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该案侵权责任应由凌某个人承担,某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应严格审查“执行工作任务”这一限定条件。凡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脱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宜,均不能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