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主犯马某(已判刑)为非法营利,在芷江县城周边开设野外流动赌场,共邀约文某等6人(均已获刑或另案处理)负责提供桌椅板凳、抽取水资以及捡牌、在外围放哨等,分工十分明确。2020年7月21日19时许,正当准备开局时,马某等人发现赌场周围路边有警灯闪烁,遂迅速逃离现场。两天后,马某再次组织人手不定期在芷江乡下的五处地点轮转设赌。期间,本案被告人李某受团伙中人员邀请,为赌场接送赌客并从中获利4000元。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减轻处罚。同时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开设任何形式的赌场均系犯罪行为,哪怕只是为开设赌场提供各种工具、开车接送等“细微服务”,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将受到法律严惩。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