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艾女士在原告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私自收取了陈先生于2014年因建房而欠原告某公司的16570元混凝土款。艾女士以某公司未与自己结算福利、报酬为由,一直未将该笔混凝土款交给原告。2019年年底,原告在向陈先生催收混凝土款时,发现该混凝土款已被艾女士收取。原告多次要求艾女士将该笔混凝土款上交给原告某公司,但艾女士一直未给付。
嘉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艾女士私自收取了陈先生欠原告某公司的一万六千余元混凝土款,并长期占用该款,损害了原告某公司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将货款返还给原告某公司。
至于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拖欠被告劳务工资的意见,并无证据证明,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若被告有证据,可就涉及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在庭审中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9年年底向陈先生催收混凝土款时发现该混凝土款已被被告艾女士收取,自此原告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且之后一直在向被告艾女士催收混凝土款,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艾女士返还原告货款一万六千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