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公共安全 > 正文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2023-08-19 01:34 作者: 人民网 来源: 171699 次阅读

MAIN202210090941000558586068481.jpg

案例

年近七旬的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楼下时,黄某家小孩在自家20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在庾某身旁,导致其受到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家应该对庾某进行赔偿吗?

以案说法

黄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初审:汤   坤

复审:马林虹

终审:罗   锴

分享到:
头条推荐
科技燃梦 探索未知 ——郴州市科技馆携手良田小学共筑留守儿童科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