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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丨事发时未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2023-03-20 10:59 作者: 楚天都市报 来源: 277401 次阅读

他明知下属方某已饮酒,仍指派其上路作业,结果方某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洪山交警依法对二人刑事立案。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驾驶员方某、班长罗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11月10日上午,两名被告人被收监执行。

方某和罗某为湖北某某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1月12日傍晚,他们班组一起吃年饭。当天聚餐前曾接到上级通知上半夜不用巡路,方某原以为不用值班,席间便喝了几杯白酒。可聚餐还未结束,群里就接到上级通知考虑到天气原因上半夜还是要值班,班长罗某在群里回复了值班人员名单,随后安排方某、向某二人出车巡路,看路面是否结冰。

当晚8时43分,方某酒后驾驶环卫作业车沿洪山区黄鹤路行驶,行至高铁西二路路口时,见前方车辆排队等候信号灯,他本该踩刹车,由于意识不清醒误踩了油门,导致环卫车撞上前方出租车,出租车又撞上前方黑色小车,发生三车连环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两人轻微受伤。洪山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方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2mg/100ml,远超过醉驾认定标准80mg/100ml。

事发后,洪山交警启动调查程序,因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出行,4月14日,一中队民警提交了调查报告。事故处理中队资深法制员朱亮敏锐发现,班长罗某存在故意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还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洪山交警上报案情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罗某接受调查时表示,晚上车少,当时抱有侥幸心理。

 洪山交警调查认定,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责;不在车上的班长罗某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责。洪山交警对二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一并刑事立案。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受被告人罗某指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警方提醒

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也会受到刑事追处。

来源:楚天都市报

初审、一校:余莎

复审、二校:刘新

终审、三校:蔡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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