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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犯罪,这份意见提出明确要求!

2023-03-28 05:46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191957 次阅读

        2月26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插手物流运输、生产伪劣医用器材、哄抬物价等犯罪,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打击插手物流运输、生产伪劣医用器材、哄抬物价等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表示,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意见》对惩治疫情和影响复工复产的犯罪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提出了相关的任务。人民法院主要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二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

       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还有日前“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

       主要包括——

       依法严惩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包括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

       依法严惩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

       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样非法经营的犯罪;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人民法院要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

       具体包括:

       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

       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慎用强制措施,最高法的具体举措

       张述元介绍道,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讲,主要表现在审判阶段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以及大量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怎么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此,2月3日,最高法发布了专门的工作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复工复产的,或者是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执行方案。“也就是说,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具体措施上,张述元举例表示——

       在对不动产和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时,尽量做到物尽其用,“活封”,不要封死。

       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困难企业的,要加大执行的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困难企业的,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渡难关。

       “在积极推进复工复产的同时,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如申请执行人急需用钱治病或救命,还是应当以生命健康保障为优先,不得随意以复工复产为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张述元补充道。(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初审、一校:刘新

复审、二校:刘新

终审、三校:蔡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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